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生、教师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纺织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武纺大资\[2025\]2号)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技术研究院和下属各科研平台实验室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各平台开展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涉及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验消防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等。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体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平台应结合所在实验室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平台实验室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平台实验室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一条
技术研究院层面由院务会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履行领导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责。研究院层面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制度的落实和监督,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由院务会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各平台相应成立本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平台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员和平台实验室各具体责任人组成。平台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履行对本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查,对于不整改安全隐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封门整改;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监督落实实验室准入备案制度;组织本实验室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第二条
平台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平台实验室组织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条
实验员是平台实验室日常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定期检查防火、防漏电、防盗窃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通风设备运行情况、实验室卫生情况、门卫的尽职情况、节假日前进行详细安全检查后封门等;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病原微生物等物资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以及三废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下达整改通知单;安全检查记录备案以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台账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平台以房间或以项目或团队为单元的实验室具体负责人是各自使用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放射性、病原微生物台账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搞好实验室卫生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五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教学基层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实验室根据学科和研究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2.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3.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2.实验室使用老师是该室化学试剂管理直接责任人。毕业生及调离、退休教职工结束研究工作后,必须在离校或离岗前清理化学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做好处理和移交。
3.每间实验室都要建立化学试剂台账,每学期进行一次试剂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实验员。为避免重复购买和积压,购买试剂前应查阅本室的现存试剂台账,购进试剂后及时记帐。
4.实验室内只宜存放少量短期内需用的试剂,采购化学药品时,应仔细阅读其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获取准确的储存条件、危险性及相容性信息。并按说明书规定,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和理化性质进行分区、分类存放。如一瓶过氧化氢(30%)的MSDS会明确要求避光、阴凉储存,远离热源和可燃物,并与金属、碱类、还原剂分开存放。所有试剂容器必须有清晰、完整的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开瓶日期、责任人及主要危险警示。字迹模糊或脱落的标签必须及时更换。实验台试剂架上放置试剂要适量,防止试剂瓶滑落。严禁将化学试剂存放在阳台、暖气片、楼道等部位。
5.危险化学品必须保持双层瓶盖密封和清晰的标签,分类隔离存放,不能混放在一起:
(1)易燃类。易燃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闪点在25℃以下的液体均列入易燃类。常见的有石油醚、氯乙烷、溴乙烷、乙醚、汽油、二硫化碳、缩醛、丙酮、苯、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丁酮、甲苯、甲醇、乙醇、异丙醇、二甲苯、乙酸丁酯、乙酸戊酯、三聚甲醛、吡啶等。这类试剂要求单独存放于阴凉通风处,存放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特别要注意远离火源。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总量大于20 L的瓶(桶)装易燃液体。
(2)剧毒类。生物试验半致死量在50 mg/kg以下者称为剧毒物品如氰化钾、氰化钠及其他剧毒氰化物、三氧化二砷及其他剧毒砷化物、二氯化汞及其他极毒汞盐、硫酸二甲酯、某些生物碱和毒苷等。皮肤有伤口时,禁止操作这类物质。剧毒类试剂必须上交平台按规定专用库房存放,锁在置于阴凉干燥处的毒品柜中,与酸类试剂隔离。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把锁、双台账、双人验收),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剩余部分要立即返还库房并作好详细记录。
(3)强腐蚀类。指对人体皮肤、黏膜、眼、呼吸道和物品等有极强腐蚀性的液体和固体(包括蒸气),如发烟硫酸、硫酸、发烟硝酸、盐酸、氢氟酸、氢溴酸、氯磺酸、氯化砜、一氯乙酸、甲酸、乙酸酐、氯化氧磷、五氧化二磷、无水三氯化铝、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化钠、苯酚、无水肼、水合肼等。液溴需盛放在磨口细口瓶里,加水密封,再塞上玻璃塞,并用蜡封好。存放处要求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不得放在高架上,最好放在地面靠墙处,以保证存放安全。
(4)燃爆类。这类试剂中,遇水反应十分猛烈发生燃烧爆炸的有钾、钠、锂、钙、氢化锂铝、电石等。钾和钠应保存在煤油中。试剂本身就是炸药或极易爆炸的有硝酸纤维、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硝基苯、叠氮或重氮化合物、雷酸盐等,要轻拿轻放。与空气接触能发生强烈的氧化作用而引起燃烧的物质如黄磷,应保存在水中,切割时也应在水中进行。引火点低,受热、冲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急剧燃烧甚至爆炸的物质有硫化磷、赤磷、镁粉、锌粉、铝粉、萘、樟脑等。烘箱内严禁烘烤易燃易爆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试剂要严格执行限量购买,并控制实验室存量。
因特殊情况需暂时超量存放的应经平台负责人批准报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备案,并要制定管理措施。此类试剂应放在铁柜中,柜的顶部要有通风口,存放室内温度不超过30℃,与易燃物、氧化剂均须隔离存放。
(5)强氧化剂类。这类试剂是过氧化物或含氧酸及其盐,在适当条件下会发生爆炸,并可与有机物、镁、铝、锌粉、硫等易燃固体形成爆炸混合物。这类物质中有的能与水起剧烈反应,如过氧化物遇水有发生爆炸的危险。属于此类的有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钠、高氯酸、高氯酸钾、高氯酸钠、高氯酸镁或钡、铬酸酐、重铬酸铵、重铬酸钾及其他铬酸盐、高锰酸钾及其它高锰酸盐、氯酸钾、氯酸钡、过硫酸铵及其他过硫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钡、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乙酸等。
存放处要求阴凉通风,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0 ℃。要与酸类以及木屑、炭粉、硫化物、糖类等易燃物、可燃物或易被氧化物(即还原性物质)等隔离,堆垛不宜过高过大,注意散热。
(6)压缩气体。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5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第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有涉及的实验室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性物质需要特殊防护设备和知识以保护人身安全,并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与扩散;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五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刺激性气味的废液;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2.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3.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4.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九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1.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平台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实验室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平台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平台实验员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6.各实验室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8.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妥善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带出或外借。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检查与整改
第一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
1.技术研究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统筹,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教职工大会,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2.各平台实验室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实验室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实验指导老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1.各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2.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平台须将检查结果报研究院。
3.各平台组织每年至少对所属实验室进行4次检查;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开展1次自查。所有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技术研究院、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等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技术研究院、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发生实验室负责人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如被盗,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违规行为处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按学校保密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技术研究院院务会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技术研究院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