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学关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及时有效防范化解导学矛盾,推动构建和谐导学关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和导师是研究生教育中联系密切、相互影响的两个主体。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学关系直接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构建和谐导学共同体,实现师生双向赋能、共同成长,是本办法的核心目标。
第三条 学校成立导学关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导学关系建设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思政和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导学关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宣传教育和督促落实,牢固树立“ 四早”意识(早发现、早调查、早干预、早化解)。各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负责研究本单位导学关系建设工作,每学期不少于 1 次。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是
本单位导学关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导学关系建设的主要举措
第五条 全面加强导师岗位管理,明确导师的岗位职责和遴选、年审、退出机制,完善评价考核办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导师考核评价体系。在研究生确定导师环节,导师须签订《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承诺书》。
第六条 构建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学校每年对新聘导师进行岗前培训,各培养单位对全体在岗导师进行年度培训,将政治理论、导师职责、导学关系、心理疏导等纳入培训内容。学校根据调研反馈,持续优化培训课程设计,重点加强导师在有效沟通、心理疏导以及平衡教学科研与指导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第七条 全面加强学风建设,将学风教育作为研究生入学教育等环节的必选内容。 围绕学业态度、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每年面向全体研究生新生开展学风专题教育。开展 “ 国家奖学金榜样人物”等朋辈分享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常态化开展导学关系建设活动。
( 一)各培养单位每学期须面向导师开展至少 1 次以导学关系建设为主题的教师专题学习活动。
(二)各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开展“导学下午茶”“德育沙
龙”等和谐导学关系建设活动,形成 “一院一品”特色。各培养单位每学期至少应组织 1 次非学术性导学思政拓展活动(如师生校园竞走打卡、趣味运动会等), 以增进师生情感联结。
( 三)研究生参与导学关系建设活动可认定实践学分,具体规则由各培养单位制定。
第九条 落实研究生导师日常指导基本要求。导师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研究生组会、谈心谈话、学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工作,各培养单位建立相应台账,确保对研究生的指导覆盖学业、生活、心理等各方面。
第十条 建立导学关系动态监测机制。研究生院、研工部每季度组织导学关系矛盾隐患预警监测,进行匿名问卷调查抽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导学关系现状专项问卷调查,调研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至各培养单位。对于连续反馈问题较为集中的培养单位,进行约谈和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导学关系建设情况纳入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等工作,并在研究生教育考核、招生指标分配中予以体现。
第三章 导学矛盾的排查与调查
第十二条 健全校院联动的导学矛盾排查机制。
( 一)研工部每月组织辅导员通过学生反馈、专项摸排等方式排查导学关系问题。
( 二)各培养单位每学期组织导师从心理健康、人际关系、学业困难等方面,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状态进行评价,主动关注需要帮扶的学生。
( 三)研究生院每年组织研究生从师德师风、导学关系、育人投入、指导水平等方面,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价。
( 四)及时受理学生通过邮箱、电话、校长信箱等渠道反映的导学矛盾问题。
( 五)根据排查结果,各培养单位建立导学关系问题专项台账,制定 “一人一策”解决方案。
(六)各培养单位排查出问题后,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1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对排查出的导学矛盾问题,由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组织成立调查工作组,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任副组长,系所负责人、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等人员参与。调查工作组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调阅材料等方式开展工作,在调查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处理时限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组成员应符合回避原则,以下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工作:
( 一)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 二)调查事项的证人;
( 三)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组在受理投诉时,应对投诉人的情绪状态进行初步评估。对于情绪波动较大的学生,应先由心理辅导老师或辅导员进行情绪安抚,待情绪稳定后再进行事实调查。调查过程中,也应关注被投诉导师的情绪状态,避免矛盾激化。 同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注意保护投诉人隐私信息和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调查工作组在分别谈话时,应分别记录导师和研究生的核心诉求,识别双方是否存在认知差异(包括事实差异、期待差异、归因差异等)。对于事实性差异,通过调阅邮件记录、组会记录等证据进行核实;对于期待性和价值性差异,不作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作为后续改进沟通、调整指导方式的依据。
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等,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四章 导学矛盾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查工作组调查后,将有关认定材料报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认定导学矛盾类型和严重程度,按照以人为本、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程序完备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报学校导学关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执行。
对于因研究生在思想品德、科研态度、性格心理等方面出现问题,与导师产生分歧、沟通不畅所引发的导学矛盾, 由培养单位加强对研究生的关心帮扶和教育引导。
对于因导师在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方式不当等原因引发的导学矛盾,矛盾轻微且导学双方愿意沟通调解的,应直接予以协调化解;矛盾严重或无法调解的, 由培养单位根据严重程度对导师采取约谈、通报、限招、停招乃至取消导师资格等措施,并根据学生意愿启动学术申诉、更换导师等程序。
情节严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应按学校学生管理和导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排查出的导学矛盾问题中涉及导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还应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完善研究生更换导师制度。对于导学矛盾无法调节化解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更换导师申请, 由培养单位研究落实更换导师事宜。培养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研究生培养环节学术申诉机制,充分保障研究生正当学术权益。研究生与导师围绕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评阅送审、答辩等培养环节发生学术分歧,研究生认为自身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确实已达到相关培养环节条件的,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 由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学术评议。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认定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培养单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学校导学关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存在严重导学矛盾且未及时(超过 1 个月)有效解决的培养单位,每出现 1 例减少其下一招生年度 2 个招生指标,且该培养单位当年研究生教育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因导学矛盾未及时有效解决而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给学校造成重大声誉损害的,学校还将对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对导学关系建设成效明显、矛盾化解及时、研究生满意度高的培养单位和导师,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予以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研究生导师和在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2026 年 5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