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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相关行为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技术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6-06-23

武汉纺织大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相关行为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日常行为,维护校园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技术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技术研究院全体在校研究生,涵盖宿舍管理、实验室安全、校园交通等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程序。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电饭煲、洗衣机等大功率电器。初次违规的,没收设备并全院通报批评。累计违规2 次的,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奖学金申请及入党推荐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移交学校研究生工作部依校纪处理。

第四条

禁止私拉电线、改装电路。初次违规的,提交书面检查并全院通报批评。累计违规1 次的,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奖学金申请及入党推荐资格。引发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保卫部门调查后移交研究生工作部处理,并依法追责。

第五条

宿舍公共区域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堆放杂物超24小时未整改的,取消该宿舍全体成员当学期“文明宿舍”评选资格。累计违规3 次的,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奖学金申请及入党推荐资格。整改通知由技术研究院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书面送达。

第六条

实验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定期核查台账。实验结束后须关闭设备电源并规范处理危险废液。初次违规的,书面警告(导师签字确认后公示)。累计违规2次的,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奖学金申请及入党推荐资格。导致设备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研究生工作部依校纪处理。

第七条

电动车须在指定充电桩充电,禁止下列行为:

1.私接飞线充电;

2.电动车进入宿舍楼或实验室区域停放;

3.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实验室或宿舍充电。

4.其他违规充电的情形。

初次违规的,全院通报批评。累计违规2次的,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奖学金申请及入党推荐资格。

第八条

禁止使用非标改装电池或超速行驶。查实违规,由保卫处暂扣车辆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取消当学年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九条 处理程序:

1.调查取证:由技术研究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研究生院(部)、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留存证据。

2.告知权利:拟处理决定须书面告知学生,并说明申诉途径及期限(5个工作日内)。

3.申诉机制: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交书面申诉至技术研究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依照《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