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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技术研究院

(国家级科研平台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外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05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外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纺大人〔2018〕58号


校内各单位:

《武汉纺织大学外聘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纺织大学

2018年12月29日

武汉纺织大学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扎实推进“人才高地汇聚工程”,鼓励吸引海内外优秀学者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增进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建设新时代高素质、高层次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学科和专业发展。结合《武汉纺织大学“阳光学者计划”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引智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聘期三年。学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公开招聘、专家评审、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外聘专家岗位设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导向,紧密围绕学校学科建设的重点方向或重大需求,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学校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相结合,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外聘专家岗位可根据需要聘任讲座教授(包括_讲座教授、_讲座教授和阳光讲座教授)、访问教授、客座教授若干名。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外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享有良好声誉。

2.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3.身心健康,潜心教学、科研,胜任应聘岗位要求。

第六条 讲座教授聘任条件

长江讲座教授、楚天讲座教授的申请条件参见教育部和湖北省相关规定。阳光讲座教授聘任条件:

1.阳光讲席教授聘任条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达到《武汉纺织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武纺大人〔2018〕29号)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条件,或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知名学者。

我校申报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聘期结束且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聘为阳光讲席教授。

2.阳光产业教授聘任条件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和效益,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七条 访问教授聘任条件

具有国内外知名大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与我校在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中密切合作,能够从事合作研究并开展重大科研项目集体攻关。

第八条 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在所在行业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讲座教授聘任程序

1.提出人选。二级单位按照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填报《武汉纺织大学外聘专家申请表》。二级单位对拟聘任对象所要承担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并签署意见报学校人才办。

2.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人才办定期组织学术委员会开展评议,以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数不少于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我校申报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聘期结束且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直接进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

3.审核聘用。校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聘任,与学校签署协议,实行合同管理。阳光讲座教授按照“一人一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薪酬待遇、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

4.聘任仪式。由二级单位举行相应的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条 访问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程序

1.提出人选。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实际需要,按照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填报《武汉纺织大学外聘专家申请表》。报学校人才办。

2.审核聘用。由学校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聘任。访问教授、客座教授与聘用的二级单位签订协议,按照“一人一合同”的方式,明确合作的具体事项,岗位要求,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薪酬待遇、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

3.聘任仪式。由二级单位举行相应的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及急需人才外聘的“绿色通道”。如遇特殊人才,学校可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特事特办,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聘任。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长江讲座教授、楚天讲座教授的职责参见教育部和湖北省相关规定。阳光讲座教授主要职责为:

1.阳光讲席教授主要职责

(1)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团队。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学术前沿。

(2)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承接国家级项目,聘期内指导团队获批国家级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3)在联合申报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中起核心作用,跟踪国际学术前沿,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4)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博士生和研究生。

(5)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荐并协助引进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人选2名及以上。

(6)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任务。

2.阳光产业教授主要职责

(1)承担我校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成为教学和实习基地,创造条件吸纳我校毕业生就业。

(2)聘期内与我校教师合作,获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励1项及以上。

(3)聘期内所在企业及个人与学校科研团队合作参与横向课题1项及以上,累计到账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或受让学校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累计到账成果转让经费200万元以上。

(4)参与指导研究生,举办专题讲座,推动所在企业与我校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研究。

(5)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访问教授主要职责

1.参与学科团队建设,对相关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

2.从事合作研究,在重点研究领域联合开展项目合作攻关。

3.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带领或参与团队申请和争取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4.合作开设体现本学科及交叉学科领域最新学术成果的课程或讲座等。

5.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客座教授主要职责

1.为学校的学科建设提出重要的、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2.在确立学校科研方向、争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合作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提出关键性的意见、建议,并给予支持和帮助。

3.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根据需要来校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介绍相关学科的学术成果与前沿动态。

4.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为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提供指导与支持。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为外聘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聘专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长江讲座教授、楚天讲座教授的经费资助标准按教育部和湖北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对阳光讲座教授、访问教授、客座教授的资助标准为:

1.阳光讲座教授

(1)我校申报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聘为阳光讲座教授后,在阳光讲座教授聘期内保持原岗位绩效不变。

(2)其他阳光讲座教授聘期内享受岗位绩效,标准为人民币3万元/年。每年提供往返交通费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据实报销)。

2.访问教授

访问教授根据工作任务以及来校工作方式协商约定绩效,经费由聘任的二级单位承担,从二级单位的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3.客座教授

根据工作任务以及来校工作方式协商约定绩效,经费由聘任的二级单位承担,参照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阳光讲座教授聘期内岗位绩效发放方式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从次年2月起一次性发放年度岗位绩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年度岗位绩效。

第十八条 外聘专家以“武汉纺织大学”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学校根据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提供相应比例的奖励和资助。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聘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三年,自批准当年起计算。首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向学校申请续聘一个聘期。

第二十条 外聘专家实行校院二级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应结合学科建设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二级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报学校人才办备案。考核由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负责。

阳光讲座教授年度考核由二级单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报送至学校人才办,由学校审核考核结果。聘期结束前一个月二级单位需提交聘期考核材料和聘期考核意见至学校人才办,考核结果由学校确定。

访问教授、客座教授年度、聘期考核由二级单位负责。考核实行备案制,年度、聘期考核结果提交至学校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主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且合同要求聘期内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进展顺利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合同约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未完成,或合同要求聘期内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基本无进展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聘期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发放、岗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其聘任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次申请学校外聘专家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绩效。

第二十三条 外聘专家聘期届满有意留校担任专职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者,应由聘任二级单位依照岗位空缺情况和相关岗位聘任条件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外聘专家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纺织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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