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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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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2021/03/05

武汉纺织大学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坚持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是我校事业编制岗位的重要补充,编制外教辅和工勤人员聘用是为我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编制内岗位招聘输送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是指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事医院、幼儿园、基建、财务等专业技术工作和从事后勤、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学校编制外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按照《武汉纺织大学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武纺大〔201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的设置与聘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学校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校长授权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责任人,负责二级单位申报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招聘计划的审批。

第七条 学校授权人事处全面负责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的聘用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二级单位上报的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岗位申请;

(二)审核二级单位招聘计划,组织招聘或指导二级单位招聘;

(三)审批二级单位拟聘用人员,确定聘用期限和薪酬标准等;

(四)审核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五)发放聘用人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

(六)违反管理制度的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处理;

(七)对各二级单位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情况进行监管,依规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追究违反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规定的二级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管理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校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二)拟定招聘计划、方案,负责具体组织招聘工作;

(三)确定岗位职责,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四)上报月度考勤和工资;

(五)考核聘期工作;

(六)对违反管理制度的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协助做好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岗位类别。根据学校用工实际,设置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勤类、其他类四种,具体分类如下:

(一)专业技术类:实验员、工程技术人员、计算机维护员、医护人员、幼儿园教师、会计出纳等岗位;

(二)管理类:行政管理岗位;

(三)工勤类:后勤保障服务、幼教保育员、校卫队治安巡查等岗位;

(四)其他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一些其他岗位。

第十条 岗位职数。坚持按需设岗原则,由人事处会同二级单位提出设置岗位的职数建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设置岗位的工作职责由人事处会同二级单位确定,在劳动合同书中以文字形式明确。


第四章 招聘条件

第十二条 招聘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发挥育人作用。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能履行应聘岗位职责;

(二)年满18周岁,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原则上不聘用退休人员,确因工作紧急需要的,可以聘用退休人员作为过渡,但应严格控制聘期,最长聘用至65周岁。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类别和工作需要招聘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除具备第十二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幼儿教师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类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工勤类岗位应具有中专(或者相当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对于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应聘时应出具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四)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1.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员;

2.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处于执行期内的人员;

6.在各类公开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7.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五章 招聘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招聘计划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实际,结合本单位现有职工情况和空岗情况,制定本单位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招聘计划,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招聘计划申报表》(附件1),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岗位职责等事项。原则上招聘计划每年报送2次(6月和12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由人事处或授权用人二级单位在校园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招聘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可采取用工单位推荐、二级单位招聘或学校公开专项招聘的形式进行。可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特点,申报招聘计划的同时注明招聘形式,经人事处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招聘程序

(一)用工单位推荐、二级单位招聘

采取用工单位推荐、二级单位按照批准程序招聘的拟录用人员,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聘用编制外教辅及工勤岗位人员审批表》(附件3),报人事处审批。

(二)公开专项招聘程序

1.个人申请。应聘者向人事处提交个人基本情况和应聘申请,并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聘用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

2.资格审查。由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根据招聘公告的岗位要求,审核应聘人员信息,确定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3.招聘考核。用工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招聘考核方案,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凡报名人数与录用计划人数比达到2:1以上的,方可开考;报名人数较少未达到开考比例,且急需用工的,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可组织考核。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组织招聘考核,以公开招聘的岗位数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用人选。考核方式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笔试、机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

4.健康检查。拟录用人选按照要求到校医院参加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出现不合格的情形,可以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5.审定公示。拟录用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人事处在校园网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进行补录公示;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学校授权人事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双方权利义务及工资待遇等。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对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的聘期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合同管理。

(一)订立劳动合同。学校和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4年,试用期一般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满的前一个月,由二级单位组织聘期满考核,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送学校审批,决定是否续聘。原则上,最多续聘一次。

(二)约定权利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书面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

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恪守教育行业职业道德;

2.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遵从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教育、管理和考核;

3.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坚持依法依规、平等协商的原则。

1.劳动合同的变更。学校与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人事处和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各执一份。

2.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4)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二级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11)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3)有打架斗殴、参与赌博、涉黄涉毒、偷盗抢劫等违法行为的;

(1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聘用的情形。

3.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应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学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学校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选调生,或者考入高校、科研院所以全日制形式学习深造的;

(2)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学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级单位和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向人事处书面报告,由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七章 工资与待遇

第十八条 工资发放。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按照《武汉纺织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第十九条 缴纳社保。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存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待遇和权利。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因工致残、死亡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管理。考核分为日常考勤、聘期考核,主要由二级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

(一)考勤管理。二级单位对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进行考勤,应有详细的记载,并妥善留存备用。病假、事假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病假、事假者均需提供用人单位批准的假条。病假者还需提供病历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属工伤治疗期的,按照工伤政策有关规定处理。工伤治疗期满仍休假的,按照病假处理。具体工资处理办法:

日工资扣款标准(元)=月工资标准(元)÷21.75天。

(二)聘期考核。组织聘期考核,由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本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聘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4),二级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使用。日常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发放依据,并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聘期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优先续聘;聘期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可以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制,二级单位应依法依规聘用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对私自违规聘用编制外教辅和工勤岗位人员的,违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同时追究该单位时任党政负责人领导责任,取消该单位时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终评先或评优资格,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人事争议且情节严重的,由该二级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九章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一般应以招标方式确定。二级单位要加强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沟通,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确定服务外包的企业,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在实施服务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外包企业工作的监管,确保外包服务的质量。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欧国际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外的各二级单位,中欧国际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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